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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3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4-26  生效日期:2018-04-26

阅读量:305 次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张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人工成本较高的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造成增值税税负高的问题的建议

您提出的中小企业税收高,对于人工成本较高的企业,如纺织、服装生产等类型的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造成增值税税负高的问题确实客观存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而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对于劳动密集形企业,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范畴,所以此类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较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省级及省级以下国税部门作为税收执法机关,只有税法执行的职责,而无税收立法的权利。

对您的建议,我们会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切实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重的问题。

二、关于降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建议

我区现在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是自治区国税局和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有关规定,经各盟市国税局、地税局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盈利水平、企业经营规模等因素,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所得率标准幅度内,联合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测算后,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告》(2016年第5号公告)对外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区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已接近全国应税所得率幅度下线,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属于较低水平。自治区国税局和自治区地税局今后将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适时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国家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加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力度,今后国家可能还会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面。

实行核定征收的中小民营企业应逐步建账建制,加强经营管理,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向国家鼓励的产业转变,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不断发展壮大。

感谢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岂凤春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办公室2018年4月26日印发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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