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9-16  生效日期:2019-09-16
内税函〔2019〕351号
谭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赋予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赋予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以及海关总署共同审批完成。具体流程为首先由自治区政府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商请函,再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海关总署予以审批。您提案中提及的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满洲里综合保税区申请开展赋予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已经开始。目前,针对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的申请工作,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起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商请赋予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函》(代拟稿)并会签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后上报至自治区政府,等待自治区政府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函商请审批。
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以及满洲里综合保税区正在进行前期资格调研,如符合申请条件,我局将及时起草代拟稿会签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后,上报自治区政府。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丰俊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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