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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14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9-13  生效日期:2019-09-13

阅读量:446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19〕346号

吉日木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引导社会资本、社会力量进入公共阅读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阅读需要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因此,就引导社会资本、社会力量进入公共阅读服务体系方面,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无权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尤其是2019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党委政府陆续制定出台一系列更大规模、普惠性的税费优惠政策,将有力减轻相关单位负担。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因此,就引导社会资本、社会力量进入公共阅读服务体系方面,自治区政府有权出台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与相关部门共同积极推动。此外,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也将与相关部门联合积极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争取扶持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丰俊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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