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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8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4-24  生效日期:2018-04-24

阅读量:284 次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国税函〔2018〕116号

齐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领取税务收购小票进行抵扣中存在的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应当明确经纪人或中间商的经营性质,即经纪人或中间商是受托代企业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农产品还是直接销售农产品。

一、如果经纪人或中间商是受托代企业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则经纪人或中间商从事的为经济代理服务,经纪人或中间商有义务为企业提供农产品生产者的身份证、所销售农产品明细等信息,农产品加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可以其按照提供的收购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而在此业务中农产品加工企业向经纪人或中间商支付的手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规定,应当由经纪人或中间商对其开具经济代理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二、如果经纪人或中间商直接销售农产品,则属于销售农产品行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相关税款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经纪人或中间商属于一般纳税人,则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经纪人或中间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经纪人或中间商是自然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加工企业能够取得购买农产品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经纪人或中间商销售的是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75号)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感谢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岂凤春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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