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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026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6-14  生效日期:2018-06-14

阅读量:386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国税函〔2018〕204号

陈月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及促进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回归发票本色,全面取消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做法,允许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在全国91个城市开展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我区呼和浩特和包头两个城市被列入试点范围;又先后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6年11月4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自2017年3月1日起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2017年6月1日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2月1日起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截至2018年2月底我区已经有6902户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出42.30万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2.88亿元,税额1.28亿元。

从税务总局的规定看,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在分行业逐步推开,全面推开是未来趋势。

二、您提出的建议财税部门扩大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建议。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无论销售额多少均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至于您提到的纳税人索取专用发票难的现实问题确实客观存在,税制改革循序渐进、逐渐深化,纳税人的涉税行为也将逐步规范,取票难的问题应当也会随之解决。

三、您提出的简并增值税税率建议。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了17%、11%、6%三档税率。在2018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财政部部长肖捷在记者会中介绍了今年减税降费政策的总体考虑:按照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方向,合理调整税率水平。可见,国家已经对简并税率有了合理的改革安排。

四、您提出的赋予小微企业自主选择权,自行确定按一般纳税人办法计税还是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万元;其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80万元;营改增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除按照政策规定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和其他个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行政策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客观存在。对于此问题,在2018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财政部部长肖捷在记者会中介绍减税降费政策总体考虑时特别要强调今年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把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的标准列为支持政策之一。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的标准今年内有望落实。

实际征管中也确实存在您所提到以各种方式规避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现象,对您提出的合理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晓辉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6月1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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