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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9-07  生效日期:2020-09-07

阅读量:996 次      来源: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市委常委会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动态增长机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9月7日至9月1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一)电子邮件:jmyb@ybj.beijing.gov.cn。

(二)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1层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居民医保研究中心,邮编10007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010-89152519

(四)传真:010-89152521

(五)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板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

1.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制定依据

3.起草说明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7日

附件1:

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市委常委会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动态增长机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每人46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4260元/年,个人缴费每人340元/年;学生儿童每人197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1645元/年,个人缴费每人325元/年;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279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2210元/年,个人缴费每人580元/年。

二、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各负担50%。城乡老年人市级财政补助1900元,区级财政补助2360元;学生儿童市级财政补助592元,区级财政补助1053元;劳动年龄内居民市级财政补助875元,区级财政补助1335元。

三、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线由100元调整为200元。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4500元。

四、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

五、2020年城乡居民因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的,2021年集中参保期开始后不再延续疫情补缴补支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9月7日

附件2:

《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依据

1.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3.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4. 北京市医保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31号)

5. 北京市医保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14号)

6.北京市医保局《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号)

附件3:

《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国家及我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城乡居民医保运行情况,为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动态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局与市财政局、拟联合印发《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对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待遇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老年人人均筹资标准从4480元提高到46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300元提高到340元,财政补助从4180元提高到4260元;学生儿童人均筹资标准由1910元提高到197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300元提高到325元,财政补助从1610元提高到164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人均筹资标准由2670元调整为2790 元,其中个人缴费从520元提高到580元,财政补助从2150元提高到2210元。

二、为优化门诊待遇结构,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将门诊基金支出向慢性病和长期用药负担重患者倾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线由100元调整为200元。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4500元。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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