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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回复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45号提案的函

发布日期:2020-10-15  生效日期:2020-10-15

阅读量:869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你委提出的《关于先行先试减免知识产权许可结构性税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立知识产权许可减税领导机构,制定操作性强的政策

根据国家推进实施减税降费要求,目前,我们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了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从制度保障上,统筹推进落实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减税降费工作。

关于“通过智库研究OECD操作指南以及其他省或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相关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对于形成政策洼地,发挥比较优势,吸引资金、资本向我省或特定地区倾斜具有重要意义。按现行税政管理体制,未经中央授权,地方无权制定出台税收政策。我局将协同财政厅按照职责权限向上反映。

二、关于突出知识产权分类税收政策实践,加强引导推广

按照现行营改增政策(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许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从现行增值税政策看,国家为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运用,在税收制度上已作了一定的安排,对知识产权转让、许可适用最低一档增值税税率。除了较低的税率安排外,国家还出台了一些支持知识产权成果运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对软件产品适用超3%税负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历来重视企业所得税在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方面发挥的作用,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包括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技术成果投递延纳税等在内的政策支持体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等文件,不断扩大优惠范围,将“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5年,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据此,关于“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税减免政策放宽到知识产权许可(包括商标权许可)所得,给予所得税的减免”的建议已在政策层面部分实现。此外,对于企业通过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按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切实降低企业研发取得知识产权的税务成本。

关于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结合转让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无形资产调配等方式,在充分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以及调整部分产品消费税税基等建议。目前,交易架构设计及其交易的税收遵从,是市场主体的商业行为。各类市场主体按照自己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履行遵从义务,包括有权围绕知识产权交易架构进行的税收筹划。我局的职能职责主要是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责,为市场主体遵从税法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营造法治、公平、透明的涉税营商环境。如果市场主体与税务机关对交易的税收遵从方式有争议,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予以解决。

三、关于试点领域重点突破,形成可推广的经验

科技创新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战略支撑。国家已出台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只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均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我局将继续全面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辅导,积极支持知识产权领域各类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可推广的经验。

四、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强度指标体系,实施动态监督

近年来,税务部门在充分运用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强化包括知识产权的行业税负分析,积极开展风险应对方面已逐步建立健全税收指标体系,对支持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局将继续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支持促进我省知识产权相关产业发展,积极推进我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衷心感谢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0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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