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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04  生效日期:2021-01-01

阅读量:127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我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文,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方式向我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1.寄件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编310007。

2.电子邮件:yefeng0088@qq.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docx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浙江省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进行简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起,浙江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实行按季度和年度报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的公告》的解读

(征求意见稿)

一、发布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第八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等相关规定,将我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进行简并。

二、公告内容

明确我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自2021年1月1日起原则上实行按季度和年度报送。

少数纳税人因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仍需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相关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执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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