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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1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4-25  生效日期:2019-04-25

阅读量:255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陈展弘等代表:

《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实施税收减免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第1312号)由我单位会同福州市财政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税收政策的顶层设计的建议

市政府历来重视扶持企业发展,根据不同产业特点、产业发展方向研究出台了诸多扶持奖励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如:《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7〕365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8〕372 号)、《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榕经信装备〔2017〕1165 号)、《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榕发改服外〔2017〕34 号)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税贡献给予一定奖励,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调动企业积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福州市税务局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逐级向上反映代表们的建议,积极推动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关于出租车行业,2012年11月1日起福建省交通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税率11%;2018年5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0%;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9%。关于建筑行业,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税率11%;2018年5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0%;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9%。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中小企业,2018年1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0%;2019年推出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中,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国家从营改增、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多方面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福州市税务局积极贯彻落实,确保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二、关于合理调整征收率的建议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已下调。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统一为6%;1998年,为促进商业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将商业企业纳税人征税率由6%调减到4%;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期间,为全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将6%和4%两档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一档,基本平衡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简便了纳税人的税收会计核算。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逐年放宽。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14年10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2019年1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18年全市共减免小微企业增值税9.06亿元,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154万户次。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结合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统一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遵照执行。后续如有增值税征收率调整的新政出台,福州市税务局将第一时间抓好政策落实,确保每一户纳税人都能及时享受到减税政策红利。

三、关于加大税收返还力度和简化办理程序的建议

福州市财政局今后将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充分考虑代表们建议的按照企业纳税贡献程度,根据经济运行和企业发展情况对既有产业扶持政策适时进行调整,并加强扶持企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企业又快又好发展。

福州市税务局坚持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持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行一次性告知、网上办税、自助办税、一厅通办、同城通办、预约办税、套餐服务等多种纳税服务优化举措,不断优化办税方式,简化办税流程,构建“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大厅兜底”的服务新模式,大力提升办税便利度,增强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目前,大部分税收优惠事项办理已列为备案类业务,企业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者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此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还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即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专门到税务机关办理。在税收宣传辅导方面,纳税人学堂结合最新税收政策和企业需求,定期举办专题培训,并通过现场互动,帮助企业更好地掌握好、运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福州市税务局2018年累计举办培训202期、培训企业3.25万户次,其中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举办专项培训104场,培训企事业单位1.89万户次,充分释放了改革红利;2019年将结合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减税降费政策,继续开展好培训辅导工作,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助力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

四、关于重视土地使用税改革问题的建议

为了更好的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通知精神,我省自2019年1月1日起,将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文件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获取土地使用权缴纳的是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由自然资源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土地使用税性质不同。

五、关于积极应对环保税施行对企业带来税负变化的建议

为了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税种是由原来的排污费“费改税”而产生的,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不是额外向排污企业征收的一个税种。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依据纳税人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来计算的,因此排放的应税污染物越少,所要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就越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减征或免征环境保护税:第一,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污企业如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减少了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也就相应减少了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

非常感谢代表们对税收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恳请代表们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助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领导署名:何瑞铿

联 系 人:唐 芳

联系电话:0591-83326574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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