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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7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4-26  生效日期:2019-04-26

阅读量:224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苏维海等代表:  

《关于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议》(第147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支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执行联动机制,并将积极配合做好涉及税务部门的相关工作。

目前,我局在执行联动方面开展了对失信纳税人的联合惩戒,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4个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要求,我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失信纳税人的惩戒,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规定,我局将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有关信息上报省局稽查局,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由省局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有关信息,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2018年,我局向省局上报27个“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有关信息。

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我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的纳税信用级别重新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2018年,我局对27个“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中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我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是我局联合发改委、人行、市场监管局等32个部门联合制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奖惩措施的通知》(榕税发〔2018〕29号),对失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在强化税收管理、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融资便利化等二十三个方面实施惩戒措施。2018年,我局累计对失信纳税人实施严格发票供应、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加强日常监管等措施28722户次,协同监管成效明显。

下一步除继续做好以上工作外,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配合相关部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执行联动机制,协助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一是加强与法院的信息沟通。了解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税务部门配合的工作事项,积极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二是建议政府部门出台执行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交换等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协调会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建议由政府牵头搭建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各部门配合调查的信息在信息交换平台上发布后,各部门依职权按规定时限予以回复。

非常感谢代表们对税收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恳请代表们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领导署名:何瑞铿

联 系 人:唐 芳

联系电话:0591-83326574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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