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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8  生效日期:2021-01-01

阅读量:2864 次      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京财税〔2020〕2645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力度,现就调整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按5%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第二款中对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的应税所得率同时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8日 

第三只眼提示:京财税【2010】18号文件中的核定所得率如下,其中对于律师等,国税发 【2011】50号明确提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饮食业、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中介机构

25%

其他行业

10%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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