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3-19  生效日期:2013-03-19
税总函(2013)124号
现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30省网络资产分公司(以下简称“网分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转让CDMA网络资产有关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 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30省网分公司将与CDMA网络相关实物资产以及与之相关脸的债 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股份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 产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附件:集团公司总部及30省网分公司具体名单(略)
2013年3月19日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关于转发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
5、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广州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广州市高端班] 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