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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1  生效日期:2021-01-01

阅读量:892 次      来源: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税务局     

鲁财税〔2020〕48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本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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