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1-13  生效日期:2021-01-13
各相关纳税人: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开具发票管理,现将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开具发票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1.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的,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其中,未向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可通过网上或柜台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开具。销售二手车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凭自己开具(或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需加盖销售企业印章)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给购买方用于办理过户手续,其余联次和二手车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作为予以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资料备查。
4.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代征相关税费并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3日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