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3-31  生效日期:2021-04-06
深证上〔2021〕334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合并主板与中小板相关工作安排,并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6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0月2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87号)和2011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深证会〔2011〕5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3月31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修订对照表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