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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02  生效日期:2021-04-02

阅读量:66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3月22日

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2014年8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2014年6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储煤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2007年11月5日

内地税字〔2007〕344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2019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本公告是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及现行有关规定制定发布的。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为确保税收政策衔接一致,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废止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等4份规范性文件。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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