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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公告

发布日期:2021-05-09  生效日期:2021-05-09

阅读量:859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结合河池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邮件反馈: hcsjbgs@163.com

2、信函反馈:河池市金城江区富华路2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编:54700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21年5月15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21年5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进行了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修改“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为“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根据以上修改内容,随文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21年5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19年 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公布,根据2021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修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结合河池市实际,现就调整河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池市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二、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税收相关规定申报缴纳。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河池市各县(区)税务机关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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