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3-17  生效日期:2021-03-17
内税函〔2020〕379号
中国民主同盟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第0468号提案《关于推广“光伏+治沙”沙漠生态治理模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对光伏发电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实际用于荒漠化治理、盐碱化治理工作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另外,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企业还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提出的“加大对沙漠化地区光伏项目的投资方和运营方的税收减免力度”建议,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因税收减免制定权限在国家,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出台税收减免政策,建议由自治区政府向国家争取有关优惠政策,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联合财政等部门共同积极推动,争取国家加大对沙漠化地区光伏项目的扶持力度。
感谢中国民主同盟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局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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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