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6-29  生效日期:2021-07-01
2021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实时自动交互机制,合肥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无纸化”查验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后,依照有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2021年7月1日起,在蜀山区、巢湖市、新站开发区局开展试运行工作;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1、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3、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4、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5、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