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7-12  生效日期:2021-07-12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2021年第3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鹰潭市2020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9399元为计算标准,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382元/月,将我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94元/月,自2021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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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