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8-12  生效日期:2021-08-12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8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0571-87057812;传真:0571-87057812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lixw@zjhrss.gov.cn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12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5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8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45元。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2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1年8月 日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