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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契税法及相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19  生效日期:2021-08-19

阅读量:107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契税法及相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文,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方式向我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1.寄件地址:杭州市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310007。

2.电子邮件:427759003@qq.com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契税法及相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契税法及相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现将契税相关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土地、房屋权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的,不征契税。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计税依据包括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税务部门应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在不动产登记“一件事”办理时,向纳税人发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契税告知书”,明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时间。

土地出让金涉及的滞纳金、违约金、罚息等, 暂不计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计税依据。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应由乡(镇)级以上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认定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对象、补偿金额、补偿面积等;纳税人省内跨地区申请享受征收、征用优惠时,申请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认定执行。

关于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上注明非营利性质,二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机构。

四、纳税人应自主管部门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五、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无法履行,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纳税人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议或证明,可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8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契税法及相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的解读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范税收执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契税法及相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为保障契税法及相关政策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促进税法遵从,优化营商环境。

二、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面

进一步明确土地、房屋权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的,不征契税。

三、关于计税依据方面

统一规范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契税的征收管理,各地税务部门应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在不动产登记“一件事”办理时,向纳税人发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契税告知书”,明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时间。

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金涉及的滞纳金、违约金、罚息等, 暂不计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计税依据。

四、关于免税方面

进一步明确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应由乡(镇)级以上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统一规范省内跨地区申请享受征收、征用契税优惠征收管理,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认定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对象、补偿金额、补偿面积等;纳税人省内跨地区申请享受征收、征用优惠时,申请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认定执行。

进一步明确“非营利”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征收管理,关于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上注明非营利性质,二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机构。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

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应自主管部门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六、关于退税方面

进一步明确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无法履行,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纳税人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议或证明,可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8月 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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