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8-17  生效日期:2021-09-01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税法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方案》,已于2021年7月28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7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规定,统筹考虑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相关减免税政策如下:
一、陕西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印发
相关附件: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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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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