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8-30  生效日期:2021-09-0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为适应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确保社会保险征收和业务经办工作顺利开展,保障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现就本市参保单位按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资金清算的有关规定,参保单位在每月最后第二个工作日20点前缴纳的费款,可在当月内划拨入国库。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的,以最新通知公告为准。
二、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当月内划拨入国库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当月记账规则处理,逾期将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三、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21年8月30日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