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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附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1-09-03  生效日期:2021-09-03

阅读量:600 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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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

案例2:广西柳州正菱集团及53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

案例3:江苏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案例4: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5:江苏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前隍村委会与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案例6: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7: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案例8:浙江嘉兴桐乡法院上线“活查封”管理应用,实现动产保全“数智化”

案例9:广东广州中院推行民商事案件先行判决,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

案例10: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法院与工商联建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

案例1: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

【基本案情】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帆股份)成立于1997年,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2亿股,募集资金29亿元,是中国首家在A股上市的民营乘用车企业。力帆股份及其持有的10家全资子公司已形成了主营汽车、摩托车及发动机产销的跨国性企业集团,曾十度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出口金额连续多年位居重庆市第一。然而,因汽车、摩托车行业深度转型,同时受战略投资亏损、内部管理不善等综合因素影响,力帆系企业自2017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巨额金融债务违约、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主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20年6月,债权人以力帆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力帆股份实施重整。同年7月,债权人以力帆乘用车、力帆汽销、力帆进出口、力帆摩发、力帆汽发等力帆股份的10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10家子公司实施重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对力帆股份及其10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分别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为管理人。截至2020年评估基准日,力帆股份及十其家全资子公司资产评估总值为77.15亿余元;截至2020年11月,债权人申报债权共计267.71亿余元。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力帆股份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2.65%。

【裁判结果】为维持企业营运价值,重庆五中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后,决定力帆股份及十家子公司继续营业,同时从2020年8月开始,指导管理人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经过严格审查,最终确定国有投资平台重庆两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民营企业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战略投资人。2020年11月,力帆股份及其出资人会议以及十家全资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庆五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1年2月,重庆五中院作出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力帆股份司法重整案,是国内首家汽摩行业上市公司司法重整案。通过司法重整,整体化解了企业危机,维护了6 万余户中小投资者、5700 余名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了上下游产业链千余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重庆五中院在该案的司法重整中,充分发挥“府院”协调机制作用,创新采用“财务投资人+产业投资人”的模式引入战略投资人,形成了推动企业重生的双重“驱动力”,即:一方面,通过国有平台公司和民营企业共同牵头设立投资基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重整,为企业发展给予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行业龙头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业态,将传统的汽车、摩托车制造业务升级为智能新能源汽车产业新生态。经过司法重整,助力力帆股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了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撤销了对力帆股份(601777)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ST力帆”现已更名为“力帆科技”,截至今年8月27日,总市值280.35亿元。力帆股份及十家子公司也都实现了扭亏为盈,全面实现了企业脱困重生。

【案件案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破193号

案例2:广西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及53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成立于2003 年的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正菱集团)是广西第一家集汽车、发动机、机床三大主机制造于一体的民营企业,第一家拥有从旋窑水泥、商用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到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产业链的民营企业,也是一家能够提供担保、金融服务的跨区域发展、多元化经营的综合性大型民营企业,曾两度入选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然而,由于经营扩张过快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经营亏损,以2014年5月28日柳州市公安局宣布对正菱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为标志,开始爆发严重债务危机。正菱集团与53家关联公司陷入大量诉讼纠纷,涉债总额超过380亿元,诉讼纠纷除了广西,还涉及江苏、福建、湖南等全国多个地区。由于诉讼纠纷,导致其资产全部被查封,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解决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柳州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未取得预期效果。2018年,由于各方强烈要求,柳州市委、市政府建议由高级法院受理本案以便在全区范围内统筹协调、整体把控,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也达成共识请求由高级法院受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遂以该案属于全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裁定予以受理。

【裁判结果】2018年12月,广西高院裁定确认管理人将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确认为本案重整投资人程序合法。投资人共计投入36亿元用以清偿本案各类债务和费用,实现了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建设工程债权、职工劳动债权、税收债权以及1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清偿率100%。2019年1月,广西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该司法重整案圆满审结。

【典型意义】正菱集团及53家关联企业司法重整案,是全国首例由高级法院受理的54名关联债务人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广西高院仅用时6个多月,实现债权人会议高票赞成通过了相关重整计划草案。目前,管理人已与投资方完成资产交接,投资方已按重整计划草案约定时间支付了投资款。该案成功化解债务总额超过380亿元,涉及不含劳动债权的债权人多达2039人,盘活破产企业资产价值约150亿元,化解诉讼案件约 470件,涉案金额约77亿元。取得了四方面突出成效:一是涉案 26家金融机构债权全额或高额清偿,维护了地区金融安全;二是税务债权全额清偿,确保了国家税收和税源稳定;三是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保障了职工基本生存权,同时10万元以下债权全额清偿,确保了1922笔普通债权中每个债权人都有收获;四是解决执行案件2300余件,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新路径;。

该案的典型意义有三:第一,充分保障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公平保障更多债权人利益,在保障抵押担保债权人权益前提下,以12亿元重整资金专门解决非担保债权,使得破产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建设工程债权、职工劳动债权、税收债权以及1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人均得到全额清偿。第二,高质量审结、高效实践了多个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模式。为利于整合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关联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均向法院明确表示合并受理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并书面请求合并受理,广西高院将54名债务人实质合并重整,仅用6个多月彻底解决了困扰五年多的社会问题,是实质合并重整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好的标杆示范意义。第三,盘活生产型企业和土地类资产,助力地方经济增长。对具备基本盘活条件的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维修、升级改造等方式增加资产储备价值,引入战略投资者从根本“救活”企业。截至2020年12月,企业经营实现收入61550万元。对重整项目资产中的土地类资产,积极引进国内知名房地产企业,打造品质楼盘,促成项目落地。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对老旧城区的城市更新规划,改善地块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打造城市新风貌。

【案件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破1号

案例3:江苏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基本案情】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刚松公司)主营医用无纺布制品、手术衣、手术洞巾、手术包、PM2.5口罩及工业和民用防护类产品,厂区配备10万级无尘生产车间,产品远销海外,与世界500强企业有长期稳定合作。2018年,由于经营不善,加之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导致刚松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并于当年下半年停止生产经营。2019年12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刚松公司破产清算案。

【裁判结果】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为紧缺物资。刚松公司虽已停止生产经营一年多,但其具有医用口罩的生产资质和生产所需的无尘车间。2020年春节期间,吴江区法院依托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主动与辖区政府沟通并进行实地调查,指导管理人以招募同业投资人的方式恢复经营。在辖区政府的协调下,刚松公司厂区恢复水电,刚松公司正式投入生产,日平均生产口罩7万余只,均由属地政府定向采购用于疫情防控,重整价值日益显现。2020年4月,吴江区法院通过在线拍卖平台以4880万元的价格确定刚松公司重整投资人,普通债权清偿率由清算状态下的7%提升至24%。吴江区法院依法裁定终结刚松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2019年12月,刚松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夕进入破产程序。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疫情既对防疫物资提出了需求,也给主业生产防疫物资的刚松公司带来了转机。吴江区法院在已有投资人报价的情况下,借鉴“假马”竞标规则,创新适用“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确定重整投资人,兼顾了重整价值和重整效率。“假马”竞标规则系指由破产企业选择一家有兴趣的买受人设定最低竞买价格,其他潜在竞买人不能提出低于该价格的收购价。吴江区法院创造性地运用该规则,并借用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成果,采用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最大可能保障了破产企业的权益,同时也降低了破产成本,提升了工作效率。本案自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17天,至最终网络拍卖确定重整投资人也仅用时62天。刚松公司司法重整案的办案思路和办理结果生动诠释了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主题。

【案件案号】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破123号

案例4: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3年5月30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融信托)与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梅园华盛)(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分期发放贷款4.1亿元,贷款期限30个月,并就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6月20日,梅园华盛与华融信托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梅园华盛根据贷款发放进度分期支付财务顾问费用3405万元。后因梅园华盛未能如期还款,华融信托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一审判令梅园华盛向华融信托支付借款本金3.893亿元及利息,以及按日0.05%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按借款总额支付20%的违约金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华融信托不能举证证明其为梅园华盛提供了何种具体的财务顾问服务,应当认定其未提供。结合贷款实际发放和梅园华盛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时间,财务顾问费用分期支付之时,华融信托的贷款尚未发放完成,应当认定案涉3405万元财务顾问费为预先收取的利息,并在计算欠款本金时予以扣除。另外,《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期限的前24个月按12%计息,后6个月按14%计息,逾期贷款本金按贷款日利率的150%按日计收罚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贷款日利率的150%按日计收复利;不按约定归集资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的0.05%按日计收违约金(年化为18%),未及时偿还全部借款的,还应另行支付已发放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加上作为“砍头息”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3405万元约为贷款总额的8.3%,贷款人华融信托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调减。

【典型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取缔非法收入,切实降低实体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该案贷款人共计借出款项4.098亿元,同时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在每次放款前均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砍头息”,共计3405万元,约为贷款总额的8.3%。二审法院因贷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为借款人具体提供了何种财务顾问服务,故认定其实际未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将收取的高额财务顾问费用认定为以顾问费名义预先收取利息,在计算欠款本金时予以扣除。同时,原借款合同约定了非常复杂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计算方式,给实体企业增加了沉重的违约负担。二审依法予以调整,体现了人民法院秉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共同富裕的理念,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案件案号】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初7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081号

案例5:江苏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前隍村委会与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7年,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山水湾公司)与该区前隍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多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先期承包该村近900亩土地,计划投资4.45亿元用于特色农业生产开发。合同签订后,山水湾公司介绍已先后投入3亿余元用于拆迁、道路、机耕道、土地整形、生态沟渠、日光温室、苗木栽培等项目建设。后由于山水湾公司法定代表人遭遇交通事故等原因,山水湾公司自2015年起开始拖延支付土地流转使用费。2016年度的土地承包使用费由前隍村村委会提供担保,山水湾公司向他人借款后支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发放给各农户;2017年度土地承包使用费由山水湾公司向前隍村村委会借款70万元向各农户发放;2017年年底起,前隍村村委会又多次向山水湾公司催要2018年度的土地租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所承租的近900亩土地。

【裁判结果】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山水湾公司违约,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土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山水湾公司在本案争议发生前,已经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项目规划许可,并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用于项目建设。本案山水湾公司的违约并未根本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判令解除合同将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二审法院积极与前隍村村委会沟通,分析山水湾公司运营给村集体带来的经济利益,最终村委会同意就合同继续履行与山水湾公司进行协商。之后,法院又积极联系山水湾公司,提出改善经营的意见建议。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工作,最终村委会与山水湾公司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土地承包协议继续履行,山水湾公司限期支付土地承包费。

【典型意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着眼,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作出的重大决策。人民法院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精准对接脱贫地区司法需求,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投身乡村振兴,实现民营企业“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阶段“万企兴万村”的有效衔接。本案山水湾公司开发项目包括田园综合体、文旅、康养等,为附近村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支付给村委会的租金增加了部分农户收入,并带动整个乡村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改善。但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遭遇交通事故等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以致产生诉讼。二审法院镇江中院从振兴乡村经济出发,深入乡村考察、积极组织双方在庭外进行协商调解,为企业经营献言献策、解决后顾之忧,既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又推动当地特色农业项目继续推进。

【案件案号】一审: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8)苏1112民初1388号;二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终2551号

案例6: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1年1月,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国龙公司)与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电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国龙公司向西电公司购买两台电力变压器,单价749.5万元,共计1499万元,交货时间2011年6月15日。2011年7月,西电公司向国龙公司发函称:“恰逢国家重点工程1000KV、750KV可控电抗器也在近期交货,造成了交货期的冲突,由于以上与国家重点项目的冲突,加之我司生产能力的局限,造成贵司项目产品交货时间推迟”。最终国龙公司确认实际交货时间为2011年10月16日,实际迟延履行123天。2019年1月,西电公司在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5.6万元。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该案支持了西电公司的诉请。国电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西电公司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134.91万元。

【裁判结果】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西电公司主张其延迟交货属于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莲湖区法院判令西电公司支付国龙公司违约金134.91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驳回了西电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民商事审判的基本要求,不允许因为市场主体的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本案西电公司隶属大型国有中央企业,国龙公司为河南省中小微民营企业。购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早在2011年,西电公司迟至2019年才诉请主张支付剩余货款。该案获得支持后,国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西电公司支付当年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对此,西电公司虽承认逾期交货的事实,但抗辩主张其是因为需要提前履行其他合同才导致本案合同延迟交货。西电公司认为,需要提前履行的其他合同涉及国家重点工程暨公共利益,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西电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西电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根据其生产能力,按照订单难易程度等科学合理地安排生产,其对于合同的正常履约应在合同签订时即有预见,出现不同订单之间的时间冲突也并非完全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市场经济手段(如追加投入扩大产能、进行延期谈判合理变更合同、支付违约金等方式)予以规避,而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等同于不可抗力进而试图逃避违约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西电公司迟延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判决既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又引导企业尊重市场规则和合同约定,彰显了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了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件案号】一审: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414号;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9472号;再审审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陕民申1670号。

案例7: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具体举措】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易车公司)等因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新意公司)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出7871万元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新意公司支付42份广告合同款。新意公司收到保全裁定书及起诉书后提出复议申请,称涉案42份合同款项大部分已经支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诉前财产保全组织听证,充分了解争议焦点和双方实际诉求,虽冻结了新意公司款项7871万元,但经过法院充分释明经营及法律风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在调解款项支付环节,出现了易车公司坚持先付款再解封而新意公司因大额资金被冻结无力筹措应付款项的僵局。海淀区法院根据新意公司支付情况,以566万元为单元、共计14次逐笔解封,相应解封款逐笔支付至易车公司账户,前期保全资金顺利转化为和解款。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大额资金被冻结对企业生产经营会产生非常明显的影响,特别是资金链脆弱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冻结大额资金有可能对被保全企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造成原被告双方两败俱伤。本案海淀区法院虽然也对大额资金采取了保全措施,但创新了“以保促调,滚动解封”的工作机制,畅通保全、调解、执行衔接机制,加速盘活执行资金、以细致及时的司法工作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其中,“滚动解封”既保障了债权人的权利,又给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喘息机会,有效解决了大标的额被执行人无流动资金还款与申请执行人不愿承担先行解封风险的困境。

【案件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7185号

案例8:浙江嘉兴桐乡法院上线“活查封”管理应用,实现动产保全“数智化”

【具体举措】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创新运用5G+AI+LBS+区块链技术,实现动产“活查封”“数智化”。具体做法是,法院在保管场地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取代传统的封条查封,确保查封设备可正常使用,生产经营“不中断”运行。同时,5G网络实现了图像、视频的回传和留存,法官在手机端即可查看动产状态。监测区域内使用移动通信基站LBS定位技术,当设备位置发生改变时,系统即时发出预警,避免保全财产被恶意转移。运用区块链技术,对区域内的机器设备数量、位置、外观进行图像固化并上传链接,将整个保全过程同步摄录并上传至“云上物证室”,确保保全数据可信任可追溯、保全行为规范可信。

【典型意义】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入推进,近年来各级法院越来越重视将技术创新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善意文明执法,彰显司法温度。作为传统执行手段之一,“活查封”的保全方式既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又保住了被告企业的造血功能,避免了因保全措施影响生产经营而加剧原、被告之间矛盾。但“活查封”也存在财产容易被转移和价值贬损的弊端风险,实践中法院使用“活查封”比较慎重。新的“数智化”动产“活查封”保全,相较于传统的贴封条、派监管的动产保全方式,更为高效、可靠,对被保全企业的生产、商誉各方面影响更小。“活查封”运用“数智化”手段,最大限度体现了执行善意,减少了保全查封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案例9:广东广州中院推行民商事案件先行判决,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

【具体举措】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20年6月起试行先行判决机制。先行判决机制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为法律依据,先通过审查诉讼请求进行二次繁简分流个案,对诉讼请求对应事实已查清且可独立裁判的部分先行判决,当事人可在先行判决部分生效后向对应的法院先行申请执行。其他诉讼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实后,通过后续判决解决。法院在审理中要注意先行判决与后续判决的判决方向一致、内容完整。

【典型意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从而确立了先行判决制度。但规定在实践中较少运用,且即便法院作出了先行判决,是否允许对该部分先行判决申请执行,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广州中院活用先行判决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升了商事案件诉讼效率。且先行判决对于支持疫情防控常态化之下实体经济恢复发展,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保障民营经济社会持续向稳向好蓬勃发展,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保障兑现,成效明显。截至2021年7月21日,广州中院作出先行判决的平均审理周期为57天,取得部分权利时间平均提速34.96%,单次最快提速达65.88%,先行判决金额共计8500万余元。

案例10: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法院与工商联建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

【具体举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与江苏省工商联签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持续加大商会商事调解工作推进力度,吸纳更多的商事领域有经验、有威望的商会领导、民营企业家参与商事调解,鼓励各地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经费支持,拓宽商会组织调解经费来源,切实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广“枫桥E站”解纷站点,创新发展新时代在线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模式。推动企业建立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的智能合约自动履行解决方案,探索建立将当事人的履约行为与本企业所设信用评价体系挂钩的机制,完善互联网诉源治理体系。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区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共同开展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及法治宣传,建立定期信息共享、案例通报及会商长效机制,畅通与民营企业家联系渠道,推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形成整体合力。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与区工商联调委会组建优秀企业家在内的调解队伍,入驻县级社会矛盾调解中心,法院加强业务指导,通过平台对接直接指导调解员开展线下调解,构建“线下调解+线上确认”工作新模式,提供“一站式”服务。

【典型意义】工商联所属商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由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按照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商会要继续完善职能作用、创新经济服务工作、强化守法诚信和社会责任,加大商会商事调解工作力度,是深化商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典型案例选取了江苏高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浙江嘉兴南湖区法院四个典型。

江苏全省现已设立商会调解组织332个,聘用调解人员1528名,调解力量不断壮大。全省各类商会调解组织共有效化解商事纠纷3757件,化解标的金额10.27亿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年在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等互联网平台之外,另在网易、字节跳动、唯品会、蚂蚁金服等平台增设“枫桥E站”4个,调解互联网民营经济领域纠纷9236件。

2020年6月到2021年6月,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已成功调解涉区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产权矛盾165件,平均调解时长28天。

自2020年6月嘉兴市南湖区工商联调委会成立以来,共调处案件904件,调解成功574件,调解成功率63.4%,涉案标的近1.6亿元,调解成功标的近1.5亿元,为企业节约诉讼成本超过100万元。

从高院、中院到基层法院,人民法院与工商联建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民营经济保护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最高法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答记者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9-03

9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问题一:

国家特别重视通过供应链产业链的发展服务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在裁判这类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有些什么要求,从而破解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贵、融资难”问题。

林文学: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要将“推动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供应链金融将产业链网状结构中的买方、卖方、第三方物流以及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紧密联系,实现企业间交易、结算、融资顺畅运行。市场主体大量使用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保兑仓、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作为融资的担保。从司法实践看,市场主体对于这些新型担保方式中的各种权利义务、特别是权利发生冲突情形下的确权规则等认识还不够准确,影响了供应链金融活动的顺利开展。

我们研究认为,在供应链金融纠纷案件裁判中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不能机械办案。案件裁判要立足于链条企业的交易关系、遵从产业链贸易活动的商业逻辑,将供应链上下游交易的连贯性、风险性、牵连性纳入考量,查明融资机构、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最终用户等市场主体在交易中的作用和地位。二是坚持贸易背景真实不虚。贸易真实性是确保融资安全的前提,供应链金融风险事件多因虚构交易、虚假确权、蓄意骗贷引发,要将应收账款、仓单、票据等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作为判断合同性质、责任承担的事实依据。三是坚持规制综合融资成本。对背离实体经济利润的过高利率不予保护,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着力解决企业面临的“融资贵、融资难”问题,合理引导资金“脱虚向实”,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原。

问题二:

一些企业经营中处境艰难,希望通过破产方式化解危机,但对破产的作用和功能并不清楚。请您谈谈破产制度如何发挥作用。另外,一些企业主也希望通过自然人破产化解自身担保的债务,请问如何看待自然人破产制度。

林文学:我们平时往往把破产等同于破产清算。实际上,破产除了破产清算外,还有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两种方式。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但是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死亡”,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是对企业的“保护”和“挽救”。破产法规定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解除保全、案件集中管辖等破产保护制度,对申请破产和解、破产重整都一样适用。在破产保护机制下,有可能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全国已设立14家专门的破产法庭,有近100个中级或基层法院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取得较大突破。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企业重整,依法妥善审理重庆力帆、北大方正、海航集团等重整案件,重整制度内在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在企业具有发展前景、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充分运用破产重整等司法手段。

实践中,企业主个人或家庭成员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比较普遍,企业破产后个人仍然继续承担责任,宁可背着骂名“跑路”,也不敢破产、不愿破产。对于企业破产中的自然人担保债务问题,据我们了解,在绝大多数国家,可以通过自然人破产的方式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深圳法院根据特区立法,受理并审结了首个个人破产案件。浙江、江苏、山东等地积极探索自然人债务清理等类自然人破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党中央领导下指导地方法院积极推进自然人破产实践,为在全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积累实践经验,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

问题三:

近几年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不少成效,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林文学: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的要求,对标《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先后修订了《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出台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深入推进人民法院“两个一站式”建设。在世界银行对全球190多个经济体进行的营商环境评估中,体现民商事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执行合同”指标,位居全球第五,其中“司法程序质量”指标排名第一,是全球最佳实践者。“办理破产”指标也有较大幅度提升。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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