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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8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1-02-20  生效日期:2021-02-20

阅读量:266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榕税函〔2021〕24号  

福州市民政局:

《关于加强对福州行业协会规范监管工作的建议》(第1288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若行业协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通过认定的可以享受非营利收入免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未经认定的,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我局将加强部门间的监管协同,对于不符合享受免征增值税条件的社会团体,将严格按照规定征缴增值税。

二、加强对福州行业协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引导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我局将加大对福州行业协会的税收宣传辅导,引导其规范开具发票。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领导署名:陈丽萍

联 系 人:张 山

联系电话:8337220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1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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