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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数电发票下企业财税风险票据与合同管控技巧》

北京 2024-05-21~22 星期二、星期三
¥ 2980 即时报名立减优惠名额有限
适合人群: 企业财务总监、税收总监,财务主管、税收主管,财务部长、税收部长,税收经理、财务经理,销售主管、销售经理,采购主管、采购经理,企业合同、法务人员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和其他财税人员。
特色服务:

69人有意愿 阅读次数: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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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金税四期+数电发票下企业财税风险票据与合同管控技巧》
时间:2024年5月21-22日(周二、周三)
地点:北京(报名后发具体通知)
费用:2980/人
主讲:胡俊坤


适合人员:

企业财务总监、税收总监,财务主管、税收主管,财务部长、税收部长,税收经理、财务经理,销售主管、销售经理,采购主管、采购经理,企业合同、法务人员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和其他财税人员。  


课程简介:

经济合同决定企业的纳税义务。这绝对是一种误导!

范冰冰可能就是这种误导的受害者:崔永元曝光其采用阴阳合同偷税逃税之后,国税总局预以彻查,并最近以补税罚款近10个亿而告终。

但受害的又何止范冰冰等公众人物呢?我们的企业也深受其害!

事实上,经济合同根本不可能决定企业纳税。企业的纳税只能由其经济业务及具体内容决定。经济合同更多的是作为税收凭证,与发票、结算单据等共同构成证据链,为企业经济业务提供有效的证明。

当然,经济合同更多的是作为纳税管理工具,为企业纳税筹划及其运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进而防控、规避、化解企业的纳税风险。

本课程以经济合同基本法律知识为基础,结合当前税收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发票管理手段与措施的全面规范、金四系统的全面上线运营等等大数据税收征管及其改革为背景,以企业纳税筹划操作、涉税风险防控、规避与化解为主线,通过对若干真实案例的分析与梳理,使广大财税、合同、法务人员等,巧妙利用经济合同,有效规避纳税风险。


课程收益:

1、让企业财税、合同、法务人员了解大数据征管改革下企业面临的深层税收风险;

2、使企业财税、合同、法务人员熟悉日常经济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诸多涉税风险点;

3、促进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特别是促进合同涉税风险的防控能力提高;

4、使企业财税与合同、法务人员能在日常工作中将合同管理与企业纳税管理有机协同;

5、能够使企业熟练运用经济合同实施有效的纳税筹划,争取最大化的税收收益;

6、运用合同手段规避经济合同筹划所引发的纳税筹划风险,确保纳税筹划成功;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数电发票新时代企业的涉税风险与应对转型

1、数电发票的六大特点(六大优势)

2、数电发票与传统纸质(纸电)发票的比较

3、数电发票的入账与会计核算的入账完全是两码事

4、红字数电发票的开具及其注意事项

5、数电发票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勾选及注意事项

6、数电发票试点及改革的未来趋势分析

7、数电发票给企业财税及管理带来的十大利好

8、数电发票引发企业纳税风险管控的六大负面影响

9、数电发票给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五大现实困局

10、金税四期“以数治税”并未弱化更未终结“以票管税”

11、金税四期开启票据凭证数据化监控与业务关联验证新模式

12、智慧税务下税收征管从“验证考古”向“见证历史”转型

13、“确认式申报”背后反映的怎样的税收监管与数据分析

14、金税系统下“门临发票”“咨询费发票”等特定发票涉税风险应对

15、会计凭证电子化让企业票据凭证无法事后补救,更不能虚开造假

16、数电发票下财会监督打击财务造假又有了新动向

……

第二部分、合同与票据是企业纳税风险管控的基本抓手

1、降低成本费用是所有企业在微利时代的最佳选择

2、合同是控制企业成本费用、化解企业经营风险的最基本工具

3、规范合同与票据管理不只是为了规避企业的纳税风险

4、范冰冰偷税案的教训:“阴阳合同”是实实在在的偷税证据!

5、郑爽案揭示的真谛:合同票据筹划,成功与否只有一步之遥

6、再完美的合同与票据也不能决定企业的纳税及义务

7、“娅.琦”税收结果的差距反映出的合同票据与税收的关系

8、不同的协议,不同的凭证,相同的结果,税收负担完全不同!

9、印花税法的规定能否说明合同票据在企业纳税中的作用

10、合同履行与企业纳税发生冲突时法律适用与协调

11、纳税义务转嫁合同,能够转嫁的只是经济义务而非法律责任!

12、智慧税务时代,合同、票据必须联动协调,但只有这些还不够

13、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有税收优惠,但政府不执行,能起诉吗?有用吗?

……

第三部分、合同票据条款与企业纳税风险管控与应对

1、未约定发票及其开具条款的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双方约定不开具发票属于恶意串通,合同或条款应归于无效

3、合同约定按规定开票但对方未开具专票并不意味着对方违约

4、合同约定推迟开票时间可能会延迟纳税但结果并非最佳

5、数电发票时发票已实现自动交付,是否还应约定发票交付条款

6、合同未约定开具和交付发票,付款方仍有权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7、销售方拒不开具发票,付款方拒绝付款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8、举报投诉且被税局处罚后对方仍拒不开票,付款方该如何处理

9、发票到底有没有已收、已付款凭证的法律效力?如何防范其风险?

10、如无收款方应提供发票的事先约定,付款方不能直接扣留税款

11、数电票时代,合同中约定发票或票据的协助义务仍很有必要

12、签订合同的单位可以与开具发票的单位不一致吗?

13、收款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能否不一致?如果可以,其间又有没有税收风险?

……

第四部分、合同主体条款与企业纳税风险管控与应对

1、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不同税收待遇早就揭示合同主体对企业纳税风险的影响

2、跟谁签订材料或设备采购合同?一般纳税人未必比小规模纳税人好!

3、急需临时用工时到底跟谁签订劳务合同:是自然人个人还是劳务公司?

4、建筑工程分包合同,跟建筑劳务企业还是劳务派遣企业签?必须细细掂量!

5、借款利息中的进项不能抵扣?改变合同主体及合作方式或许可以实现逆转!

6、将关联方借款协议调整为通过第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企业纳税风险不降反升!

7、调整或者改变土地返还款的“协议”主体,真有有效降低企业纳税负担吗?

8、土地受让合同由子公司签?还是先由母公司签订后再“划转”给子公司呢?

9、土地转让中增加“第三方”主体,虽有增加税种与环节之嫌,但税负大多最小!

10、增加政府相关部门第三方主体,不得扣除的捐赠支出也可实现税前扣除!

11、创造新业务,增加合同的当事人,企业的亏损弥补年限可以不再受五年的限制

12、直接采购农产品远不如通过第三方采购,除进项抵扣外,其他收益更可观!

13、农口企业一个主体对外与多个主体对外,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负担差异巨大!

14、特定产品的生产销售,多个合同主体合为一个主体反而可以降低税负!

15、投资主体不同,应否纳税、应否开票、能否递延纳税、税收负担等截然不同!

16、被投资主体不同,票据处理、涉税处理、优惠政策适用与否等差异巨大!

17、增加合同或者协议的主体数量,就一定能大幅度降低个人所得税风险吗?

18、对员工个人激励可享受优惠,但对其投资的企业激励恐难适用递延纳税优惠

19、商品购销合同中对不同运输主体的约定涉及的企业纳税风险与规避分析

……

第五部分、合同标的条款与企业纳税风险管控与应对

1、合同中清晰约定交易事项(合同标的)不只是为了规避企业的纳税风险

2、雨靴进项税额不得扣除案例揭示合同标的条款对企业纳税风险管控的意义

3、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与园林绿化养护合同及税收待遇有何区别?如何区别?

4、单纯出租工程设备以及将工程设备与人打包提供服务有何区别?合同条款如何约定?如果将塔吊等设备与人打包并在码头上提供服务又该如何签订合同?

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有什么不同?变换合同标的能避税吗?

6、生产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服务,该如何签订合同才可以实现纳税方案最佳?

7、生产销售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风险事项?

8、同时提供工程勘测、工程设计及工程施工等服务时应当如何签订合同?

9、采购电梯并接受建安服务,签订合同时该如何进行合同标的条款的约定?

10、合同中约定销售房产并赠送家电、家具都有怎样的涉税风险?如何化解?

11、“卖房送汽车”促销活动中,如何对合同业务进行安排才可实现纳税风险最小?

12、合同标的增值税风险规避最根本解决方案:兼营业务与混合销售业务的区别!

13、建筑工程分包合同,该如何对分包业务进行约定才可实现双方利益最大?

14、把“房产租赁”转换为“物业管理”或者“仓储服务”,并不能规避房产税!

15、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同时租赁时合同标的条款的约定与涉税风险处置

16、通过合同将大额资金借贷业务转换为房地产销售及款项预收预付业务是否可行?

17、跟政府合作,把土地返还款变名为科技扶持奖励基金,或许会弄巧成拙!

18、以不动产投资,双方如何进行票据处理?涉税处理注意啥?可否适用递延纳税?

19、以动产投资,双方应注意在在票据、财税及优惠政策适用与不动产投资的差异。

20、以技术成果投资,对双方来说可能都是不错的选择,但应注意涉税风险规避!

21、技术转让同时提供技术咨询与技术培训,如何才能实现合同涉税风险的最小化!

22、为规避房产税并滞后缴纳企业所得税,房产装修业务也可以通过合同实现改变?

……

第六部分、合同报酬条款与企业纳税风险管控与应对

1、签订合同时,到底是约定含税价好还是不含税价好?

2、合同中未约定报酬或者价款是否含税,该如何收款,又该如何计缴相关税费呢?

3、合同明确约定报酬或价款为不含税价,那么增值税税款该由谁承担?

4、知道了含税价,如何反推不含税?相反,知道了不含税价又该如何反推含税价?

5、合同中约定的所谓的包税条款,如税款由买方承担,那么合同是否有效?

6、买卖合同可以通过约定转嫁税款,但永远不能转嫁法律责任,所以,请谨慎!

7、如果合同未对报酬或者价款进行约定,此时如何确认会计和税法上的收入呢?

8、技术转让附带技术服务合同应否分别约定技术转让价与技术咨询或培训服务费?

9、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否明确而具体地约定甲供材料或设备的价款?

10、虽有财产租赁合同,但明确约定乙方无偿使用财产,存在哪些财税风险?

11、工程合同中约定乙方提供某种工程设备,是否意味着乙方无偿出租了工程设备?

12、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到税局代开了发票,其报酬按经营所得处理吗?

13、合同报酬或价款明显高(低)于市场价格,合同是否有效?税收上如何处理?

14、约定合同价款如何才能防止被税务机关认定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并调整的风险?

15、关联方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报酬或价格如何才能不被税务机关调整?

16、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有何区别?合同上如何体现?税收上又该如何处理?

17、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或者销售退回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18、什么是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有何税收风险?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吗?

……

第七部门、合同保障条款与企业纳税风险管控与应对

1、什么是订金?定金又是啥?两者有何区别?收取的订金或定金应否计算纳税?

2、为保障合同履行或规避合同风险收取的保障金、押金应否确认收入并纳税?

3、建筑工程质保金如何正确作增值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是否也可参照增值税执行?

4、什么是违约金?有何特征?违约金收取方应否开具发票?应否计算纳税?支付违约金方能否税前扣除?

5、什么是赔偿金?有何特征?赔偿金收取方要不要开具发票?要不要缴纳税款?支付赔偿金的一方能否税前扣除?

6、纳税人能否同时收取(或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取方(支付方)应否确认收入并按规定计算缴纳(能否确认支出并税前扣除)?

7、什么是可得利益损失?有哪些类型?如何计算和确认?如何正确进行税收处理?

……

第八部分、合同履行条款与企业纳税风险管控与应对

1、出于规避合同风险及税收风险因素,合同中应如何规范履行地点条款?

2、合同约定交付地点与合同人的生产或注册地点都不同,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3、合同的签订人与实际履行人并不相同,是否存在不符合“三流一致”的风险?

4、合同收款方式与纳税义务之间存在怎样的关联?如何协调合同与纳税义务时间?

5、合同的收发货时间与纳税义务之间有什么关联关系?如何规避期间的涉税风险?

……

第九部分、合同及其签订与印花税纳税风险及其防控

1、是不是只要签订了合同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2、如果没签合同是不是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3、未签订合同,也没有订货单、提货单等,只有发票,需要缴印花税吗?

4、企业购买办公用品也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5、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是否要缴印花税?如果已经缴纳了印花税,那么能否适用税收征管法申请通税?

6、实际执行金额与所签订合同所记载的金额不一致,甚至相差很大,该如何缴纳印花税?

7、意向性合同或者框架性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8、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等是否缴纳印花税?

9、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谁缴?如何缴?

10、票据贴现合同是否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11、企业与企业之间签订的所谓民间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12、计算缴纳印花税时是按含税价计缴还是按不含税价计缴?

13、合同约定商品含税XX万元(不含税XX万元)或者约定不含税XX万元(含税XX万元)时,该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14、合同中仅约定增值税税率,需按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吗?

15、两个或者两个经上的当事人签订了合同,该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16、印花税法施行后,印花税还能核定征收吗?

17、印花税法施行后,车辆买卖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18、印花税法施行后,土地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19、印花税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按照新税率缴纳印花税?

20、企业与个体户签订买卖合同要交印花税吗?个人是否包括个体户?

21、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22、咨询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23、公司跟境外企业在境外签合同,要帮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吗?

24、印花税法施行后,未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人是否仍需要进行印花税零申报?

……


第十部分、合同涉税风险审核运用与实操案例解析

……

胡俊坤:

法律硕士、注册税务师、经济师、国内著名财税专家。长期从事企业纳税筹划研究与实务操作。

在《财政研究》、《经济研究参考》、《涉外税务》、《财会通讯》、《税务与经济》等中文核心报刊发表论文百余篇,发表实务类文章五、六百篇,有二十多篇文章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出版有《新纳税申报表填报》、《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册》等。总局所得税专家库成员,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东奥会计在线、纳税人学校、金旭红教育等多家财税培训机构长期合作,在业界享有“财税百事通”、“税法活字典”等称号。先后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京等100多个城市举办过讲座与培训。

其授课特点是:总能将法律逻辑与会计严谨融为一体,实现丰满理论与骨感实操的和谐统一,睿智中饱含幽默,调侃中尽显专业。

1、让企业财税、合同、法务人员了解大数据征管改革下企业面临的深层税收风险; 2、使企业财税、合同、法务人员熟悉日常经济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诸多涉税风险点; 3、促进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特别是促进合同涉税风险的防控能力提高; 4、使企业财税与合同、法务人员能在日常工作中将合同管理与企业纳税管理有机协同; 5、能够使企业熟练运用经济合同实施有效的纳税筹划,争取最大化的税收收益; 6、运用合同手段规避经济合同筹划所引发的纳税筹划风险,确保纳税筹划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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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坤

胡俊坤:

法律硕士、注册税务师、经济师、国内著名财税专家。长期从事企业纳税筹划研究与实务操作。

在《财政研究》、《经济研究参考》、《涉外税务》、《财会通讯》、《税务与经济》等中文核心报刊发表论文百余篇,发表实务类文章五、六百篇,有二十多篇文章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出版有《新纳税申报表填报》、《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册》等。总局所得税专家库成员,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东奥会计在线、纳税人学校、金旭红教育等多家财税培训机构长期合作,在业界享有“财税百事通”、“税法活字典”等称号。先后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京等100多个城市举办过讲座与培训。

其授课特点是:总能将法律逻辑与会计严谨融为一体,实现丰满理论与骨感实操的和谐统一,睿智中饱含幽默,调侃中尽显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