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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有关专业[专门]委员会名单及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6  生效日期:2022-12-06

阅读量:347 次      来源: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注协〔2022〕162号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设立省注协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对省注协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及省评协惩戒委员会进行换届。同时,制定了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规程,修订了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及注册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现将相关专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规程予以公布。

附件:

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专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工作规程

3.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4.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2月6日

附件2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更好地构建全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以下简称行业)职业责任集中投保与会费补贴机制,指导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统称执业机构)参加集中投保,维护集中投保执业机构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是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执业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相关政策,提出全省行业职业责任保险相关制度的制定建议;

(二)指导并监督全省执业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相关制度的实施;

(三)遴选保险公司,复核入围保险公司的资质条件;

(四)与入围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承保范围、理赔条件、赔偿限额、责任免除、免赔额、追溯期、保险费率、违约责任等有关条款内容进行协商,确定执业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补充条款,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差异化行业集中投保框架协议范本;

(五)为执业机构提供集中投保相关咨询,并依据执业机构申请对履行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出具专家意见,供司法机关或有关方面参考;

(六)定期对保险公司的相关资质、条款内容、服务质量、理赔案例等进行监督与评价,供执业机构在后续签订合同时参考;

(七)完成理事会交办及秘书处移交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设19-23名委员,由执业机构代表、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人选由秘书处提名,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

第六条 担任委员会委员的执业机构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相关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负责执业机构风险管理、保险业务的合伙人、股东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者优先);

(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积极参与委员会各项工作;

(三)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近5年内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应符合以上第(二)至(四)项条件。

第七条 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秘书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全体委员;

(二)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当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

(三)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秘书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四)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集中座谈形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远程通讯、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五)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如涉及表决事项,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表决事项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六)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由秘书处存档。

第九条 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履行职责时知悉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执业准则与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 委员在任期内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调查核实后,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承担委员会工作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或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严重违反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其所在执业机构受到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

第十二条 委员会名额出现空缺时,按委员产生的程序、条件增补。

第十三条 委员会的会议、调研等工作经费,由秘书处在协会年度会费收支预算中安排。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指导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统称执业机构)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保障行业内部治理工作规范地开展,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是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省注协理事会负责。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按本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并贯彻实施执业机构内部治理、品牌建设、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案和意见;

(二)指导执业机构加强内部治理机制与品牌建设;

(三)对执业机构内部治理状况进行调研,向省注协提出相关建议;

(四)协调执业机构内部矛盾并提出相关解决意见;

(五)协助调查核实新设或新增执业机构股东(合伙人)执业经历相关材料;

(六)协助调查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

(七)完成理事会交办及秘书处移交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由23-27名成员组成,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七条 执业机构代表担任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成员条件:

(一)省注协(省评协)会员,从事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相关工作8年以上;

(二)担任执业机构合伙人或股东;

(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正直的职业品德和客观公正的道德立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规定;

(五)近五年以来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六)热心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愿意为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行业协会人员代表担任成员,应符合以上第(三)至(六)项条件。

第八条 委员每届任期5年,经续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原则上应定期召开会议。如因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与主任委员商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秘书处应提前5天将会议议程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一条 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第十三条 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涉及表决事项,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四条 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并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

(三)在履行职责时知悉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五条 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成员应按要求参加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秘书处请假。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例会及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产生的程序和条件增补。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是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省注协理事会负责。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注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订、修订注册管理相关规定;

(二)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指导执业会员的任职资格检查(年检)工作;

(四)对秘书处提交的涉及注册、年检等争议事项进行审议、裁定;

(五)完成理事会交办及秘书处移交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由13-17名成员组成,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 执业机构代表担任注册管理委员会成员条件:

(一)省注协会员,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工作8年以上;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注册管理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正直的职业品德和客观公正的道德立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五)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六)热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愿意为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行业协会人员代表担任成员,应符合以上第(三)至(六)项条件。

第八条 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原则上应定期召开会议。如因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与主任委员商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第十一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注册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各位委员;

(二)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注册管理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四)注册管理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二条 委员应树立勤勉尽责、客观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原则,并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

(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对会议审议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三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审议有关事项时,如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及时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五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如有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由秘书处核实后提交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有:

(一)年龄超过60周岁或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会工作;

(二)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

(三)委员有违反委员会工作纪律的行为;

(四)其本人或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五)其本人因故不愿继续从事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会名额出现空缺时,按委员产生的程序、条件增补。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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