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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7  生效日期:2022-12-07

阅读量:283 次      来源: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注协〔2022〕163号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进一步推动行业人才工作整体上台阶,我会对《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12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注协。

省注协联系人:李晓娜联系电话:0571-88083889,电子邮箱:zjkjkp@163.com。

附件:

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2月7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2〕21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以人才战略引领行业发展,进一步推动行业人才工作整体上台阶,更好服务国家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以下简称人才基金)经费来源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费收入或历年结余。在会费收入或历年结余中提取人才基金,需经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专款专用。

第三条  人才基金分为奖励和补助两大类。奖励的对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本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以及首次入职的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从业人员等专业人才。补助的对象:为省注协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班提供服务的培训服务单位。

第二章  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申请人才基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业,勤勉尽责,爱岗敬业;

(二) 在本省批准注册或同意登记已满三年,专职在本省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四)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列入失信名单;

(五) 专职执业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为省注协单位会员。

第五条  同时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奖励:

(一) 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业期间取得硕士学位的,奖励3000元;取得博士学位的,奖励10000元;

(二) 参加财政部、中注协、中评协组织的行业各类竞赛,成绩名列全国前三名的,个人项目奖励5000元,团体项目奖励10000元;

(三) 考取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A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会计师(QP)等相关境外资格的,每取得一个资格奖励5000元。取得多个资格的,可以累加;

(四) 通过考试被财政部、中注协、中评协选拔为全国高端人才的,奖励8000元;

(五) 担任财政部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准则、内部控制等类别委员会委员的,或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聘任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奖励10000元。每届只能申报一次,同时担任多个委员的,最多不超过20000元;

(六) 批准注册或同意登记后连续在我省同一家执业机构执业满五年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六条  首次入职的应届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从业人员申请人才基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业,勤勉尽责,爱岗敬业;

(二) 与设在我省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已满一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入职以来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四)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列入失信名单;

(五) 从业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为省注协单位会员。

第七条  同时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奖励:

(一) 首次加入行业的从业人员,本科学历奖励1000元,硕士学历奖励3000元,博士学历奖励10000元;

(二) 已与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从业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在同一次考试取得专业阶段六科合格成绩的,奖励6000元;参加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在同一次考试取得全科合格的,奖励4000元;

(三) 参加财政部、中注协、中评协组织的行业各类竞赛,成绩名列全国前三名的,个人项目奖励5000元,团体项目奖励10000元;

第八条  对列入省注协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面授培训班(不含分类分层人才、高端人才培养)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服务单位,由省注协根据对其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的考评情况,按当年度实际参加面授人数,以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  对列入省注协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中注协、中评协远程教育现场培训班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服务单位,由省注协根据对其远程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的考评情况,按当年度实际参加远程教育人数,以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用于补偿除学员食宿费以外的各项培训服务支出。

第十条  参加中注协、中评协年度继续教育网络在线培训的,根据中注协、中评协向专业培训机构购买网络在线培训服务所签合同或协议的实际应支付金额在人才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一条  人才基金申请和审批每年一次,由省注协秘书处在申请所属年度终了后开始受理。具体事宜由省注协秘书处通过省注协网站等平台发布。

第十二条  人才基金奖励和补助对象为个人的,由本人申请,所在机构复核;人才基金奖励和补助对象为机构的,由机构申请。

第十三条  人才基金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注协秘书处。

省注协秘书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并在省注协网站公示七天,无疑义后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

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在省注协网站等平台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奖励、补助资金由省注协统一拨付到各有关机构,由该机构按收到金额开具收据。如果奖励、补助资金归属个人的,应当由其所在机构在收到相关资金后及时转付给个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重复申请等骗取奖励或补助的机构或个人,一经查实将责令其退回奖补资金,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不含当年)申请奖励或补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起施行,2021年1月6日印发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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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副本.docx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 副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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