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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11  生效日期:2023-12-11

阅读量:23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所属分类: 发票

所属分类: 发票

为进一步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力促进沈阳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沈阳市发票摇奖活动的社会参与度,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文件解读,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12月26日(星期二)前,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电子邮箱:sysw_hlsc@163.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2.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x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一、修订《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自2023年5月1日实施以来,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发票摇奖活动,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提升沈阳发票摇奖的社会参与度,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力促进沈阳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原公告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摇奖相关事项,持续优化升级系统,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纳入发票摇奖范围,同时自2024年1月1日起,增设微信小程序参与摇奖渠道,进一步扩大了沈阳市发票摇奖的参与范围和参与方式。

二、修订的主要考虑

修订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紧扣主题教育要求,增设参与渠道。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消费者反映的诉求,不断优化升级发票摇奖活动,增设微信小程序参与摇奖渠道,为消费者参与发票摇奖提供便利。二是着眼新形势新要求,扩大参与范围。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纳入发票摇奖范围,从而有效提升发票摇奖活动的社会参与度。三是规范发票摇奖相关事项,保障消费者权益。要求消费者实名开票,禁止盗取他人发票参与摇奖,从而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原公告第一条中的“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出租车和网约车行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纳税人从2023年4月1日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向个人消费者 (自然人)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修改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出租车和网约车行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纳税人从2023年4月1日起向个人消费者(自然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应为消费者本人实名。”

(二)原公告第二条第(一)项中的“第一次开奖采取即时开奖方式,个人消费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通过支付宝 APP进入发票摇奖系统,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后,参与即时开奖。”修改为“ 第一次开奖采取即时开奖方式,个人消费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通过支付宝APP或“沈阳税务”微信小程序进入发票摇奖系统,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并实名认证后,参与即时开奖。”

(三)原公告第二条第(二)项中的“2.购买方为个人的;”修改为“2.购买方名称为消费者本人实名的;”

(四)原公告第三条第(一)项中的“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支付宝即时给付,奖金直接发放到中奖人的支付宝账户中。一个支付宝账号每日有5次参与摇奖资格,次日可继续参与摇奖。”修改为“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支付宝(微信)即时给付,奖金直接发放到中奖人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中。一个支付宝账号或微信账号每日有5次参与摇奖资格,次日可继续参与摇奖。”

(五)原公告第三条第(二)项中的“第二次开奖的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修改为“第二次开奖的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或支付宝(微信)余额转账方式给付,中奖者可自主选择。”

(六)原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第3目中的“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修改为“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

(七)原公告第三条第(三)项增加1目,作为第5目“盗用他人发票信息参与摇奖的;”原第5目改为第6目。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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