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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效能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7  生效日期:2020-06-17

阅读量:470 次      来源: 厦门市税务局     

厦税发〔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效能责任追究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效能问责决定书.docx

2.厦门市税务局效能约谈记录.docx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效能责任追究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办税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及《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厦委办发〔201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税务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依照本规定追究其效能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职责、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 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权责一致、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问责机关)分级进行问责:市局问责机关负责对干部管理权限归市局的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派出机构、区局问责机关负责对干部管理权限归本单位的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当年度第二次发生同类违纪行为的,直接予以效能问责:

(一)不佩带胸牌、放置工作桌牌上岗的;

(二)上班时间未公示或者未准确公示人员去向的;

(三)上班时间对外公布的咨询、投诉举报等服务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的;

(四)上班时间着装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税务工作人员着装管理仪容规范有关规定的;

(五)对纳税人的咨询、诉求态度冷漠、言行举止不符合行为规范的;

(六)不遵守会议纪律,无正当理由缺席、迟到、早退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总局、省、市及本单位机关工作纪律规定应予以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违反考勤制度,上班时间无故不在岗,有事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二)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睡觉、上网购物、买卖股票等金融产品或玩游戏、看小说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三)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的;

(四)值班不在位或者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造成贻误工作等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总局、省、市及本单位机关工作纪律规定应予以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履行机关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执行党委班子决策部署,完成税收中心任务,落实领导交办事项效能低下,措施不力,影响全面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情节较轻的(效能问责不免除追究有执法资格人员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三)违规采取行政措施,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对应当请示直接领导决定的事项不请示、不汇报而擅自决定的;

(五)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者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未果而擅自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影响工作效率的;

(七)工作敷衍塞责或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者按规定作出明确答复的;

(八)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九)对工作设备、工作资料未尽管理职责,造成丢失、毁损等情况的;

(十)违反首问责任制等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以及机关公文、公章使用、保密等管理制度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总局、省、市及本单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机关工作职责,应当予以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机关效能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各单位具体承办人是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员,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二)各单位内设机构或所属部门负责人是本内设机构或所属部门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着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应当对单位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

(一)未建立或落实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的;

(二)应当给予本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

(三)对上级效能投诉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的事项不认真办理,导致交办、转办事项未能得到及时处理的;

(四)敷衍应付监督检查或者干预、不配合查处的;

(五)未对本单位效能建设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或者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六)在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评估中被评为差等次的;

(七)一年内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告诫3人次以上的;

(八)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被媒介曝光或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

(九)不履行管理职责,不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致使管理混乱、作风松散、效率低下的且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被问责的,或者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总局、省、市及本单位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效能问责的方式为:

(一)诫勉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前款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连续两年被效能问责的;

(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中被予以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扣分的;

(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四)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违纪行为的;

(六)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其它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

(三)其它应当从轻或可以免予问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问责: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或者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致使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工作人员的事由,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予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问责的实施由各单位效能办牵头。按照干部干部管理权限和经查证的问责事实,按照第五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不同的问责对象明确问责机关。

上级机关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下级机关工作人员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前,一般应当进行问责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问责机关组成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二)调查组应当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调查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三)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问责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被问责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问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

第十八条 决定给予问责的,应当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附件1)。《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和申诉途径等,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并抄送人事部门备案。

决定给予问责的情形如属于有执法资格人员的税收执法问题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厦税发〔2019〕40号)第十九条规定,自《效能问责决定书》签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交,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税收执法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不服问责决定的,可自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效能约谈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优化服务、督促工作开展,着力破解效能建设中“苗头性”“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和从事公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事项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或问责要求,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一条 问责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约谈对象,分级进行约谈:市局问责机关负责对干部管理权限归市局的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约谈;派出机构、区局问责机关负责对干部管理权限归本单位的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约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在效能建设明查暗访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相关效能建设规定,一个年度内被省、市效能办累计通报2次(含)以上的;在单次明查暗访中有3名(含)以上工作人员被上级效能办下发整改通知书的。

(二)单位因效能问题同一事项被有效投诉3次(含)以上的。

(三)未按照要求建立和落实效能建设相关制度,通报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四)因单位主观原因造成的效能问题被上级效能建设单位扣分的。

(五)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效能约谈实施程序:

(一)人员组成。成立约谈小组,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效能办组织实施,可根据具体约谈事项邀请相关处室人员参加。

(二)约谈形式。约谈一般以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约谈会召集前,约谈小组应及时告知被约谈人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约谈流程。约谈按照下列流程执行:

1.通报被约谈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听取被约谈人陈述及表态;

3.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约谈应形成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应记载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约谈内容等,由各约谈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后存档。

(四)整改问题。效能办对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被约谈单位应针对约谈的事项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效能办。

第二十四条 同一事项责任单位被首次约谈后,限期内整改措施不力、整改进程缓慢的,进行再次约谈;对连续两次被约谈、限期内问题整改效果不明显、约谈后再次发生同一问题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前述问责规定进行追责。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人员在当年受到效能问责的,根据当年度厦门市绩效评估奖发放的相关规定,视情减发或不发绩效评估奖。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当年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七条  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组织绩效管理制度相结合,在组织绩效中效能建设被扣分的,每发生一起,按如下比例扣发相关管理责任人员绩效评估奖,扣完为止:

(一)对责任处(科)室的分管局领导及处(科)室负责人按0.5%-1%的比例扣除;

(二)对基层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效能建设的局领导、效能建设工作部门负责人按0.5%比例扣除。

对能证明确实履行了管理责任的人员,经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可以不扣发相应绩效评估奖。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当年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局、派出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向市局效能办报备。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基本制度的通知》(厦税发〔2018〕46号)之附件9《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责任追究制》同时废止。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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