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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3  生效日期:2021-02-03

阅读量:1681 次      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税〔2021〕151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试点政策是“两区”建设方案的重要内容,本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深刻认识试点政策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重大意义。抓住机遇,主动担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试点取得显著成效。

二、职责分工

成立试点政策落实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税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政策落实,统筹推进试点政策实施,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政策评估,研判政策实施效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主管处级领导作为联络员。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要牵头组织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具体联系对接示范区内相关企业,会同相关单位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通过信息发布、政策宣讲、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培训,挖掘典型案例。

北京市税务局要协助中关村管委会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共享数据信息。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要配合相关单位工作,做好数据、信息、案例共享,共同推进政策实施。

有关各区要严格按照工作小组的要求,制定各区政策落实方案,确保政策落地落细。

三、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反馈政策执行效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组织开展调研,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61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一亦庄园、昌平园。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是指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三、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3年以上(含3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四、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

2020年12月25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pdf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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