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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03-19  生效日期:2021-01-01

阅读量:872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为持续推进经营所得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现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3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lswgsc@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30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处(邮政编码116021),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现对我市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当按照《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及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

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docx

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及经营项目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10

采矿业

10

制造业

5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0

建筑业

8

批发和零售业

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其中:递送服务

6

运输代理服务

6

出租车客运

10

出租车客运(北三市)

8

货运车及其他营运车(自营)

8

货运车及其他营运车(承包承租或挂靠)

5

其他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

住宿和餐饮业


其中:住宿业

10

餐饮业

9

餐饮业(定期定额)

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

金融业

10

房地产业

1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其中:居民服务业(美容、保健、桑拿洗浴)

15

居民服务业(其他)、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0

教育

10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其中:娱乐业

20

文化、体育业

10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

其他行业

10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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