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0-10  生效日期:2023-10-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11月10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电子邮箱:378994004@qq.com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x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本公告制定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开展了2023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二、本公告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鉴于上位法已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市局文件无需重复其规定,因此《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需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7日
4、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完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管理的通知
5、关于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