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1-05  生效日期:2024-01-05
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我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废止〈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等形式反馈至丽水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207号,邮政编码:323000;
联系电话:0578-2293352;
电子邮箱:zlw_33@126.com。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废止《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废止〈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废止《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废止〈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docx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4年1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废止〈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对《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丽地税征〔2004〕113号)予以废止。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原《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丽地税征〔2004〕113号)规定的征收情形已与当前税收征管环境不相匹配。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房屋租赁业征收管理,根据税收政策变化及本市实际情况,以公告形式废止《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丽地税征〔2004〕113号)。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丽地税征〔2004〕113号)。
三、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被废止的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
4、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完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管理的通知
5、关于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